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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關系法》——澳門

    來源: 時間:2015-12-08 作者: 瀏覽量:
    《勞動關系法》
    7/2008 號法律
    工作時間、休假與缺勤
    《勞動關系法》的應用范圍
    《勞動關系法》原則上適用於各行各業,但不適用於下列情況:
     
    賦予公共行政當局工作人員身份的公職僱傭關系;
     
    與配偶或處於事實婚狀況的人(同居滿兩年),或與同住且屬第二親等內的親屬(例
    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建立的勞動關系;
     
    學徒或職業培訓關系;
     
    與外地僱員建立的勞動關系;
     
    與海員之間的勞動關系;
     
    非全職工作。
    僱員最基本的工作條件
    《勞動關系法》(第7/2008 號法律)不可以被解釋為用作降低或撤銷在該法律生效前已
    生效的對僱員較為有利的工作條件。
    在口頭或書麵的勞動合同中,可以訂定僱員享有比《勞動關系法》內所定條件更優厚
    的條件,但絕不得更差。
    例如《勞動關系法》規定,僱員每年享有不少於個工作天有薪年假:
    合約內訂定等於或多於個工作天有薪年假可以;
    合約內訂定少於個工作天有薪年假不可以;
    假如在一份合約內真的存在其中一條條文訂定少於個工作天的有薪年假,則這一條
    文會被視為不存在,同時應以個工作天的有薪年假代替。
    工作時間
    正常工作時間
    指僱員每天和每週有責任提供工作的時間
    僱傭關系情況 每天不超過 每週不超過
    一般情況 8 小時 48 小時
    因應企業營運特性
    +
    僱傭之間協議
    12 
    小時 48 小時
    法務局編製
    2
    工作時間的安排
     
    僱主必須確保僱員每天起碼有連續10 小時及總數不少於12 小時的休息時間。
     
    在任何一段工作時間內,僱主必須給予僱員每連續工作小時就起碼有連續30 
    鐘的休息時間。
     
    休息時間內,如果僱員不得自由離開工作地點,休息時間就當作是工作時間的一
    部分。
     
    僱員在開始工作前的準備工作,以及下班時間前已開始并必須繼續完成但一直到
    下班時間后仍未完成的工作,所需的時間不當作是超時工作時間,但每日兩者的
    總數不得超過30 分鐘。
    例如:某日,從事銷售行業的僱員在正常辦公時間內開始接待某客人,但該客人
    直至僱員下班時間過后才離開,此時若超出的時間少於30 分鐘,便不當作是超時
    工作時間。
     
    違反上述僱員休息權規定的僱主,可被科處10,000 25,000 元罰金(罰金以每一
    受影響僱員計算)。
    上下班時間
    上下班時間的訂定
     
    僱主有權訂定僱員的上下班時間。
     
    勞動合同內已訂定的上下班時間,必須在雙方同意下才可以修改。
     
    在沒有得到僱員同意而修改上下班時間的僱主,可被科處5,000 10,000 元罰款
    (罰款以每一受影響僱員計算)。
    不受上下班時間限製的情況:
     
    領導、主管和外勤監察工作;
     
    在工作場所以外而且沒有上級即時監管下的工作;
     
    沒有上級監管的學術或研究工作;
     
    家務工作。
    上述情況必須以書麵協議的方式訂明(例如透過書麵勞動合同訂明)。
    但不受上下班時間限製的僱員仍然享有以下的權利:
     
    休息時間;
     
    每週休息日;
     
    強製性假日;
     
    年假;及
     
    其他保障權利,如產假、病假等。
    法務局編製
    3
    超時工作
    超時工作的定義
    超時工作俗稱加班,指僱員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提供的工作。
    超時工作的安排
    一般情況下,超時工作必須得到僱傭雙方的同意,而且提出的一方必須備有證明對方
    同意的紀錄(超時工作的協議書范本請參見《勞動關系法》  書麵文件范本集);在
    此情況下,僱員有權收取平常報酬加20%額外報酬。
     
    在下列情況下,僱主可無須徵得僱員同意而安排超時工作:
    1. 
    發生不可抗力的情況,但每天工作仍不得超過16 小時;
    2. 
    麵臨重大損失,但每天工作仍不得超過16 小時;
    3. 
    事前無法預料的工作增加,但每天工作仍不得超過12 小時。
    因上述原因而提供超時工作的僱員,有權收取平常報酬加50%額外報酬,此外,
    僱員還有權享有有薪補假(詳情請參閱以下有薪補假的規定)。
     
    違反超時工作報酬規定的僱主,可被科處5,000 10,000 元罰金(罰金以每一受
    影響僱員計算)。
    有薪補假的規定
     
    在發生不可抗力或僱主麵臨重大損失的情況下超時工作時,如果僱員當天工作達
    16 
    小時,就有權享有起碼24 小時的有薪補假。如果不夠16 小時,有薪補假的時
    間就按比例計算。
     
    在事前無法預料的工作增加的情況下超時工作時,如果僱員連續兩天工作每天均
    12 小時,就有權享有起碼24 小時的有薪補假。如果連續兩天工作總數不夠24
    小時,有薪補假的時間就按比例計算。
     
    有薪補假要在提供超時工作后15 天內享受,日期由僱員選定,但必須得到僱主同
    意。
     
    如果僱傭雙方對有薪補假的日期無法達成協議,就由僱主訂定。
     
    違反超時工作有薪補假規定的僱主,可被科處10,000 25,000 元罰金(罰金以每
    一受影響僱員計算)。
    法務局編製
    4
    夜間工作
    夜間工作的定義
    凌晨零時至早上時提供的工作。
    夜間工作的報酬
     
    夜間工作的報酬  平常報酬 + 20%額外報酬。
     
    僱員在入職時,已明確知道工作時間內包括夜間的時段,就無權收取上述額外報
    酬。
     
    違反夜班工作報酬規定的僱主,可被科處5,000 10,000 元罰金(罰金以每一受
    影響僱員計算)。
    輪班工作
    輪班工作的定義
    上下班時間不固定,而且在不同時段提供工作。
    輪班工作的安排
     
    如果企業的營運時間超出正常工作時間的上限,僱主就有權安排和指派僱員輪班
    工作,但要考慮僱員的利益和要求。
     
    安排輪班工作時,僱主必須遵守正常工作時間的上限(即每週工作不超過48 
    時),以及確保僱員每天有連續10 小時、總數不少於12 小時的休息時間。
    輪班工作的上下班時間
     
    輪班工作的上下班時間,可以是連續的,也可以是分段的。
     
    如果是分段,每段工作時間之間必須起碼有兩小時休息時間,這兩小時不當作是
    正常工作時間,而僱員在休息時間是可以自由離開工作場所的。
     
    如果上下班時間橫跨兩天,工作時數就分別算入兩天的正常工作時間內。
     
    不準許僱員在輪班工作中休息的僱主,可被科處10,000 25,000 元罰金(罰金以
    每一受影響僱員計算)。
    輪班工作的的報酬
     
    輪班工作的報酬  平常報酬 + 10%額外報酬。
     
    僱員在入職時,已明確獲悉須提供輪班工作,就無權收取上述額外報酬。
     
    於當月已收取輪班工作報酬的僱員,就無權收取夜間工作的額外報酬。
     
    僱員當月收取輪班工作的額外報酬,如果等於或超過基本報酬的10%,就算在強
    製性假日工作,也無權收取額外金錢補償,但有權在強製性假日后的30 天內享受
    有薪補假。
    法務局編製
    5
     
    違反輪班工作報酬規定的僱主,可被科處5,000 10,000 元罰金(罰金以每一受
    影響僱員計算)。
    每週休息日
    每週休息日的安排
     
    僱員每週有權享受天(連續24 小時)有薪休息日。
     
    每週休息日的享受時間由僱傭雙方透過協議作出安排;或因應企業活動的性質,
    亦可由僱主作非平均性的安排;在這種情況下,僱員在每週必須最低限度有權
    享受為期天的有薪休息日。
     
    僱主因應企業的營運需要,在訂出僱員的每週休息日的享受時間后,要最少提前3
    天作出通知。
     
    不準許僱員享受上述休息日,或隻準許僱員於休息日享受部分休息時間(不足連
    24 小時)的僱主,可被科處10,000 25,000 元罰金(罰金以每一受影響僱員
    計算)。
    僱主要求僱員在每週休息日工作
     
    在下列情況下,僱主可以無須得到僱員的同意,安排僱員在每週休息日工作:
    1. 
    僱主麵臨重大損失或發生不可抗力的情況;
    2. 
    事前無法預料的工作增加;
    3. 
    為確保企業持續營運而必須僱員提供工作。
    僱主要求僱員在每週休息日工作的補償
    僱員有權在工作后30 天內享受由僱主指定的天休息日作為補償,另外,還有權收取
    下列金錢補償:
    薪酬計算方式 在每週休息日工作后應得的金錢補償
    月薪 額外天基本報酬
    時薪或日薪 工作當天應獲的報酬  1 天基本報酬
    件工 工作當天應獲的報酬  1 天基本報酬
    法務局編製
    6
    不按上述規定作出補假的僱主,作為否定僱員的休息權論處,可被科處10,000 25,000
    罰金,同時,如上述僱主不按上表作出補薪,可被科處5,000 10,000 元罰金(兩種
    罰金以每一受影響僱員計算)。
    僱員自愿在每週休息日工作
    如果僱員自愿在每週休息日工作,可以向僱主提出申請,得到僱主同意后,僱員可以
    於每週休息日提供自愿工作,同時,僱主亦必須保留僱員的申請紀錄備查。建議在僱
    員的申請紀錄中,明確訂出在完成休息日提供工作后,僱員是以何種形式補償因工作
    而損失的休息權  補假或補薪(僱員自愿於週假提供工作的協議書范本請參見《勞
    動關系法》  書麵文件范本集)。
     
    僱員有權在工作后30 天內享受由僱主指定的天休息日作為補償。
     
    不給予上述天的補償(補假),或隻向僱員補償少於連續24 小時休息時間,且
    不選擇按下表規定作出金錢補償的僱主,可被科處10,000 25,000 元罰金(罰金
    以每一受影響僱員計算)。
    如果不選擇安排僱員享受上述的補償休息日,則僱員有權收取下列金錢補償:
    薪酬計算方式 在休息日工作的金錢補償
    月薪 額外天基本報酬
    時薪或日薪 工作當天應獲的報酬  1 天基本報酬
    件工 工作當天應獲的報酬  1 天基本報酬
    不按上表作出補償(補薪)的僱主,可被科處5,000 10,000 元罰金(罰金以每一受
    影響僱員計算)。
    強製性假日
    法律規定,下列節假日是僱員的有薪假期,按月計算基本報酬的僱員不得因沒有提供
    工作而被扣除薪酬,而時薪、日薪或件工僱員除當天不用上班外,還可有權收取
    的基本報酬:
     
    元旦(日)
     
    農歷年初一至年初三
     
    清明節
     
    勞動節(日)
    法務局編製
    7
     
    中秋節翌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慶日(10 日)
     
    重陽節
     
    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紀念日(12 20 日)
    不準許僱員享受強製性假日,或隻準許僱員於強製性假日享受部分休息時間的僱主,
    可被科處10,000 25,000 元罰金(罰金以每一受影響僱員計算)。
    僱主要求僱員在強製性假日工作
     
    在下列情況下,僱主可以無須得到僱員的同意,安排僱員在強製性假日工作:
    1. 
    僱主麵臨重大損失或發生不可抗力的情況;
    2. 
    事前無法預料的工作增加;
    3. 
    為確保企業持續營運而必須僱員提供工作。
    僱員有權在強製性假日工作后30 天內享受由僱主指定的1天休息日作補假,另外,還
    有權收取下列金錢補償:
    薪酬計算方式 在強製性假日工作后的金錢補償
    月薪 額外天基本報酬
    時薪或日薪 工作當天應獲的報酬  1 天基本報酬
    件工 工作當天應獲的報酬  1 天基本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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